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20日最新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,
既然是设计到税法的变更,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将因为新税法的落地而受影响。这里我们来说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,也就是我们的企业。
首先让我们来一起细细解读实施条例:
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,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。
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,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;纳税人拒不改正的,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。
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,有关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。
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,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,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,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,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。
首先我们看到的是企业要负有检查纳税人信息的义务,如果发现虚假信息的要及时提醒纳税人,如纳税人拒不改正的,还要告知税务机关。
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,企业的HR要收集同事们的个人信息,用各种的收集手段,终于完成了员工信息档案,到每个月的计薪阶段,员工不断的提交各种的抵扣资料,子女教育的发票,个人继续教育的发票,住房的租金发票,发票的真伪HR的同事是否能逐一辨别?这可是专业财务人员也要借助技术手段和经验才能完成的任务,HR的伙伴们开始犯难了,因为这是新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要承担的责任呀!
HR们的下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办理扣缴申报了,从细则可以看到,所有的扣减申报可以按月申报,每年有一个定额限定,那么收集到的扣减发票,已经申报了多少个月,还剩下多少没有申报,这又成了代缴义务人的HR们的繁重的工作,而且没有系统的协助,我相信这是绝对不能完成的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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